期權交易是一種權利的交易。在期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在支付了一筆費用(權利金)之后,獲得了期權合約賦予的、在合約規定時間,按事先確定的價格(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期貨合約的權利。
期權賣方在收取期權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之后,在合約規定時間,只要期權買方要求行使其權利,期權賣方必須無條件地履行期權合約規定的義務。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擁有對等的權利和義務。
與此不同,期權交易中的買賣雙方權利和義務不對等。買方支付權利金后,有執行和不執行的權利而非義務;賣方收到權利金,無論市場情況如何不利,一旦買方提出執行,則負有履行期權合約規定之義務而無權利。
期權也是一種合同。合同中的條款是已經規范化了的。以小麥期貨期權為例,對期權買方來說,一手小麥期貨的買權通常代表著未來買進一手小麥期貨合約的權利。
一手小麥期貨的賣權通常代表著未來賣出一手小麥期貨合約的權利;買權的賣方負有依據期權合約的條款在將來某一時間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賣出一定數量小麥期貨合約的義務。而賣權的賣方負有依據期權合約的條款在將來某一時間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買方買進一定數量小麥期貨合約的義務。
權利金是指期權買方為獲得期權合約所賦予的權利而向期權賣方支付的費用,在現貨市場上也叫做定金。不過還要說的是現貨中的“定金”可以作為貨款的一部分而期權的權利金一旦付出就不歸您了。對期權買方來說,不論未來小麥期貨的價格變動到什么位置,其可能面臨的最大損失只不過是權利金而已。期權的這一特色使交易者獲得了控制投資風險的能力。而期權賣方則從買方那里收取期權權利金,作為承擔市場風險的回報。
(1)交易對象不同。
期貨交易的對象是期貨合約;而期權交易的對象是買賣合約的權利,不是合約本身。
(2)交易方式不同。
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交易,交易者只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期權交易是現金合約,成交時全額交付期權費.
(3)履約方式不同。
期貨交易一般是通過對沖或平倉方式了結合約,實物交割比例低,且可以現金交割:期權交易的履約是買進或賣出一定證券或期貨合約,也可放棄或轉讓履約權。
(4)保障責任制度不同。
期貨交易要求交易雙方都按規定繳納保證金,并根據價格波動追加保證金:期權交易只要求期權賣出者繳納保證金,期權購買者不需要繳納保證金。
(5)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不同。
期貨交易權利和義務相同:期權交易的購買者擁有的是買賣證券的權利,賣出者是賣出或買進義務。
(6)交易雙方的風險與收益不同。
期貨交易雙方獲得的收益和承擔的風險一樣,機會均等;期權交易中購買者僅承擔有限的風險,最大限度的風險是損失期權費(權利金),但對于期權賣出者承擔的風險是無限的,收益是權利金(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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